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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1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学会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是本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着节俭的原则,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各项经费,为会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及缴纳范围
1.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每人每年50元人民币; 高级会员每人每年200元人民币; 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执行高级会员的会费标准; 荣誉会员、学生会员不缴纳会费; 离退休会员(含高级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2.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企业团体会员每年1万元人民币; 高校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人民币。
3.理事、常务理事和副理事长会费标准: 理事每年3万元; 常务理事每年6万元; 副理事长每年10万元。 挂靠单位、国家部委及有关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免交。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
1.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 2.出版本会会刊、学术论文集,翻译国内外技术资料; 3.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资助和培养科技人才; 4.举办科技人员之家活动; 5.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谁收费、谁管理、谁服务”的原则办理。 1.本会工作总部直接发展的会员,会费由本会工作总部直接收取和管理。 2.本会授权专委会(分会)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这部分会费按年度由学会收取后全额返还各专委会(分会),作为专委会(分会)的活动经费。 3.本会委托各省级电机工程学会发展的会员,其会费由各省级电机工程学会收取并使用。 4. 高级会员的会费由本会工作总部负责收取和管理。 5.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会费由本会工作总部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将取消理事资格。 6. 本会和省级学会所收取的会费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学会开展学会章程中规定的活动,同时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7. 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费缴纳和逾期处理
1.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五年的会费; 2.每年第二季度末为缴费的最后期限; 3.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4.会员(含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会员证作废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经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制订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关于会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