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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新增共同设奖者登记规定》
作者:     来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8-07-23    打印

(2007年6月18日)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形势,经批准,2003年电力科技奖的发起设奖者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变更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七家单位,承办机构由原国家电力公司变更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04年2月和4月又相继增加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设奖者。

      电力科技奖属社会力量设奖性质,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受理范围面向社会、面向电力行业,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奖励等级,奖励对中国电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项目和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电力科技奖的优秀获奖项目可经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直接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电力科技奖对推动电力科技进步和促进电力发展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电力科学技术事业,规范电力科技奖新增共同设奖者工作的管理,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科技奖新增共同设奖者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发起设奖者之外,自愿参加电力科技奖的共同设立者。

      第三条 发起设奖者共同确定接纳新增共同设奖者的基本原则,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四条 拟作为电力科技奖共同设奖者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向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作为电力科技奖共同设奖者的函件;
      (二)本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关于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电力科技奖共同设奖出资的承诺;
      (四)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根据拟新增共同设奖者所提交的材料,提出建议,经发起设奖者审核同意,报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电力科技奖的共同设奖者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一)可依法享有电力科技奖共同设奖者的荣誉,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其共同设奖者身份可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或者科学技术部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查询;
      (二)委派代表参加电力科技奖设奖者负责人联席工作会议,参与电力科技奖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监督其实施;
      (三)委派代表参加电力科技奖颁奖仪式并向电力科技奖的获奖代表颁奖;
      (四)可以直接推荐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

      第七条 电力科技奖的共同设奖者负有依法维护电力科技奖声誉和信守关于承担电力科技奖共同设奖出资承诺的义务。
     
      第八条 本规定经电力科技奖的发起设奖者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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