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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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推进电力工业和电气制造业的科技进步,进一步发挥学会为党和政府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作用,不断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根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学术委员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学术工作的规划和决策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制订学会国内外中长期学术活动规划,审定国内外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学科发展的需要,规划专委会或分会的机构设置及其科技活动领域。
3.指导学会重点学术会议的组织筹备,审查重要的学术论文、学术报告,调研报告、重大咨询和建议等。
4.评审学会优秀论文,评审优秀学术会议。
5.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1.学术委员会由lO-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2-3名。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学科杰出专家和若干名理事组成。其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协助学术委员会完成日常工作。
4.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五年,随学会理事会换届而改选。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成员变动以1/3为宜。
5.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工作总部学术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学术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一半为有效。
2.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得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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