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25-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以下简称“CSEE标准”)知识产权相关管理事宜,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的有关要求,并按照《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版权、商标、标识,适用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全流程。

 学会标准化工作的所有相关方应遵守本办法,积极配合CSEE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CSEE标准涉及必要专利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仅规范CSEE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第五条 所有相关方参与学会标准化工作时,应该根据诚信原则,主动、及时向学会披露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有关信息。

参与CSEE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对本人或本单位的必要专利,及时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或者负责技术审查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进行披露。其他各方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披露其所知悉的必要专利。

所有相关方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按要求填写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表1)。

第六条 CSEE标准中涉及必要专利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填写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承诺表(见附表2)。

第七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同意专利实施许可时,需说明标准与专利的对应关系。起草组如果确定专利为必要专利,在标准中不应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应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撤消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八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所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一经提交就不可撤销,除非后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对标准实施者而言更宽松、更优惠时,可以取代在先的实施许可声明。

第九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作出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时,应保证其不会以规避原有所做出的实施许可声明为目的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对于已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三章  有关版权的规定

第十条 CSEE标准起草组成员同意,就其提交给学会的任何享有版权的资料,一旦该资料最终被该标准文本所采纳,学会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仅为该标准文本的制作、发布目的以复制、修改等方式使用该资料,该授权为全球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免费的,明确表明不愿授权在该标准文本中采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 CSEE标准起草组成员应确保其提交的标准提案等文件版权清晰,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

第十二条 CSEE标准文本的版权归学会所有,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或事先得到学会的许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修改、复制、发行本标准全部或部分,包括制作电子版、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网及内部网络等商业性使用行为。

第四章  有关商标和标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CSEE标准相关商标和标识由学会享有所有权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CSEE标准相关商标和标识需通过学会书面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20251110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