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的申诉/投诉处理方式和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依据本规定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准(以下简称“CSEE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向学会标准化办公室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起草工作组成员或学会会员对学会做出的与其期望的标准工作状态或结果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在CSEE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向学会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标准化工作过程和结果等不满的书面表示。
第五条 申/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无歧视、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学会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处理申/投诉工作,与申/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该申/投诉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于申/投诉事件涉及的任何非必要公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投诉人提出申/投诉,应通过学会公布的接收申/投诉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 申/投诉应采用书面实名方式进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申/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具体的申/投诉请求、理由、权益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
(四)申/投诉人为组织的,应在申/投书面文件上盖章,申/投诉人为个人的,应在申/投书面文件上签字;
(五)申/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投诉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条 申/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属于学会标准化工作范畴;
(二)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处理中或者处理过;
(三)申/投诉事项已被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予以采信;
(四)未提供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完整材料;
(五)申/投诉人不能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因学会标准化工作受到侵害;
(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会应当自收到申/投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投诉人。
第十二条 申/投诉人应当就申/投诉事项提供证据。必要时,学会可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申/投诉人和被申/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投诉人和被申/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提出检测或鉴定的一方承担。鉴定、检测时间不计入申/投诉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申/投诉受理后,学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申/投诉人,被申/投诉人收到申/投诉书副本后,应当在 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申/投诉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经申/投诉人和被申/投诉人同意,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鼓励申/投诉人和被申/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六条 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标准化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申/投诉人、被申/投诉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学会公章,一式三份,交申/投诉人和被申/投诉人各执一份,学会留存一份归档。
第十七条 对被申/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学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投诉事件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学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投诉人。
第二十条 申/投诉事项经调解或处理结束后,申/投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投诉的,学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标准化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投诉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咨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标准化工作申/投诉处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